您好,欢迎来到山东法治传媒!
首页收藏
联系我们
主页
检察
观点
访谈
公安
高层
法院
党建
交通
维权
社会
民生
财经
环保
卫生
教育
新闻
济南
青岛
淄博
烟台
泰安
潍坊
莱芜
聊城
德州
日照
临沂
菏泽
枣庄
滨州
东营
威海
威海
今日特推:
用“心”办案 用“情”为民
搜索:
您的位置
:
主页
>
观点
> » 正文
允许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期吗?
2024-11-26 17:22
浏览: 次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 王洪燕 尹晓晓)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上一篇:
在线下怎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下一篇: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文章列表:
用“心”办案 用“情”为民
徐财:抓住“三个环节”让民主生活会“一步到
窦清波:推动社会治安治理模式转型增效
花灯与焰火
以“三自觉”为笔,绘就纪律教育“工笔画”
胡雪扬:以“新年箴言”为引 逐梦2025基层路
张剑南:坚持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丁恩洲:开拓国际办学渠道 丰富学生成才路径
热点信息
黄珍:做新时代下的新青年
黄萍:永葆初心、牢记使命 争做新时代优秀的组工
邵晶:从党史学习中汲取奋进力量
吴强忠:党建引领人民调解·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黄勇:振兴乡村 留住乡愁
徐兵:媒体融合背景下广播电视全媒体人才培养的
陶兴丽:“智慧广电”人才队伍建设浅谈
杜玉朝:感悟新年贺词中的人民至上
陆丽:夯实党员权利保障基础 激发干事创业动力
文戍:浅谈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服务 在乡村振兴中积
推荐文章
王斌:用好“加减法”让节日反腐扬帆起航
最新信息
用“心”办案 用“情”为民
徐财:抓住“三个环节”让民主生活会“一步到位
窦清波:推动社会治安治理模式转型增效
花灯与焰火
以“三自觉”为笔,绘就纪律教育“工笔画”
胡雪扬:以“新年箴言”为引 逐梦2025基层路
张剑南:坚持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丁恩洲:开拓国际办学渠道 丰富学生成才路径
万顺利:一身法袍 一生责任
米娅榕:幼儿焦虑状况与气质、家庭环境的关系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