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高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有网友有两种理解,一是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平均工资三倍时,经济补偿年限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没超过三倍,经济补偿就没有十二年的限制;二是不论劳动者工资是否高于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年限都不超过十二年。
按照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的答复,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