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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建议将‘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违法犯罪内容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虽然当今法治社会制度不断健全,群众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但是大部分人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就是拳打脚踢的暴力伤害。其实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暴力伤害,同时还包括情感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比如长期对夫妻一方进行严格控制其花销影响对方正常生活,降低其生活质量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都属于家庭暴力。经济控制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之一呢?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因此,夫妻一方违背对方真实意愿,严格掌控家庭财产,剥夺对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给对方的生活费或社交费用等支出附加苛刻的程序条件、标准条件,严重动摇了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关系,侵犯了受控制一方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家庭暴力。
 
  大量事实经证明,经济控制和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一样,也会对家庭成员造成很大伤害,使其备受煎熬,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经济控制带给人的精神伤害,不亚于皮肉之苦,会引发心灵重创、感情破裂,进而导致家庭离析。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家庭经济控制?首先,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方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另一方的附属,一旦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对方。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其次,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再次,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是一些男性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二是一些女性以“男低娶,女高嫁”此为借口,好吃懒做却爱慕虚荣,不想努力奋斗,只想靠婚姻实现脱贫。这样的话,自己就可以不用工作,坐享其成,一劳永逸。如果女人结婚后不愿意努力奋斗,那么在家庭中很容易受到经济控制。三是社会就业存在性别歧视。很多岗位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等,使得女性在社会就业存在一定难度。最后,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因此,将经济控制行为纳入反家庭暴力法,完善相关法律,更有利于受害者依法维权。
 
  建议:一是明确立法将经济控制列入家暴。目前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明确将经济控制纳入其中,这导致遭遇此类行为很难寻求司法保护,对此应尽快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补足相关法律短板,保护每个人的婚姻权利。只有真正明确将其列入反家暴法,方能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重视和认可,法理的完善将带动人们思想的前行,打破不良传统思想的桎梏。二是明确经济控制型家认证和举证标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单独以经济控制作为理由寻求司法保护难以被认定。这种现实只会让更多遭受经济控制的受害者选择沉默,而让侵害行为变本加厉。因此,要在法律中明确其概念和认定标准。三是加强普法教育,提高社会各方对家暴的认识和警惕性。加强法治宣传的同时,加强家庭美德教育,改变传统观念和陋习,呼吁社会重视保护家暴中的受害者,从源头上避免家庭暴力情况发生。(作者:贵州省从江县司法局 吴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