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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笑笑:名胜古迹价值高 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四川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破坏石钟乳案件”引起了小编的注意,据悉被告何某某在古郎洞游览时徒手掰断了洞内的两根石钟乳,最终经法院调解,何某某公开道歉并赔偿2500元。
 
  对于有的人来讲,可能景区内的古迹只是用来观赏的,在名山大川上刻画、挥毫,留下“到此一游”等字迹,彰显着自己所谓的游客情怀,亦或者带走一点自认为微不足道的物品,就像路边摘一朵野花那样简单。其实不然,就拿上述案件中的石钟乳来讲,一颗石钟乳的成型至少要经历上万年甚至几十万年,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由于人们对于名胜古迹保护意识的淡薄,此类案件绝非个例,倘若不加以重视,轻则会被罚款,重则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2017年4月江西上饶三清山“巨蟒出山”攀爬者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在攀爬山峰过程中,将26个岩钉打入峰体内,此行为对“巨蟒出山”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2019年12月30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进行了宣判,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并对张某明、毛某明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判处三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案例二:西安男子席某多次在古桥遗址内挖沙,致使丝绸之路上的第一座桥梁“渭河古桥厨城门一号桥遗址”古桥本体被破坏11%。,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近几年,国家多个部门均加大了打击不良旅游行为的力度,2015年,《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游客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等九类行为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同时《刑法》中对于此类不文明旅游行为也有明确的刑法标准。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名胜古迹是我们无价的瑰宝,其所具有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都是无法复刻的,相信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对于保护名胜古迹的自觉性都有了一定的提高,这些瑰宝需要我们共同守护。同时在欣赏大好河山的同时切勿将其占为己有,要记得美景背后是有法律保护的,也正是有了法律才能更好的约束,让美好代代相传。(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许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