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看了一本书,近期又温习了一遍,名叫《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每每翻开此书都不禁感叹互联网之伟力。
此书成书于2012年,彼时互联网还未有万物互联,AI(人工智能)亦还未有那条小狗(AlphaGo)。但该书作者就超前的意识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技术对整个法律职业之颠覆性变革。于今日看来,作者的部分猜想现已实现,如广泛应用的科技法庭以及浙江高院与阿里巴巴联手打造的智慧法院等,皆是互联网技术对法院工作带来的改变。
作为曾经的一个IT工作者,在法院参加工作后,也常常思考计算机技术对法院工作能起到何种帮助与变革。在我看来,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新硬件及简单技术的应用。随着现代计算机发明以来,硬件以摩尔定律甚至超越摩尔定律的速度快速发展,在不知不觉中新的硬件器材已经存在于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你手拿的智能手机、客厅里放的智能电视等等不可胜数。而于法院之中,最常见的电子签章、办案系统、智能辅助输入、科技法庭以及便携式科技法庭等都是新硬件及技术在我们工作中的基本应用,它们大大的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及准确性,同时也是法院主动适应信息化变革的表现。在这方面,随着近年来信息化的重视程度,我们已经做的越来越好,但我认为,仅仅就硬件的推广以及简单计算机技术的使用并非是真正的信息化---这仅仅是信息化的表面。
二、深层次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正如第一方面所说,硬件及简单技术的应用,仅仅是信息化的表面。而真正将信息化的核心运用于法律工作中,窃以为应是以大数据处理及智能化应用等为代表的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对于大数据,我最早是于2012年在写一个聚集爬虫时有所接触,以我简单的理解,大数据不同于简单的样本调查,而是针对海量的数据进行挖掘与分析。例如阿里巴巴的推荐系统,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用户在淘宝上搜索他们所需要的商品,阿里巴巴将这些搜索内容进行分析、归类,得出不同种类用户的个性需求以及习惯,且在以后用户使用淘宝搜索商品时,会对用户的搜索进行分析与联想,根据用户的个人画像和历史数据进行商品推荐。与阿里的推荐系统相似的还有百度的广告精准投放系统,根据用户浏览网页的记录以及用户的个人画像,从而向用户精准投放广告。因此,将大数据用于法院业务中,同样有着不可估摸的作用,且现在全国很多法院都已经在开始尝试。 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自此之后,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法律文书在该网上公布,如此海量的文书形成了一个宝贵的文书数据资源,而利用大数据处理,可以挖掘分析出诸如案件处理模式、法官行文偏好、同案不同判、案件易错点、案件判决偏离度等等各个方面。通过技术手段整理后,向上可以让上级法院直接明了的发现当前业务一线具体办案状态,有利于更好的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各种工作,例如通过数据挖掘离群点检测技术,可以快速的发现相同案情案件的异样判决;而向下,可以让办案法官在遇到相类似问题以及案件时,直接通过大数据处理分析后的数据给自己指导性建议,例如通过推荐系统,快速将法官需要的法律、案例、学术观点以及其他经过大数据处理后得到的信息推送给法官。至于,智能化应用,我认为它是建立在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处理等多种技术之上的一种新的法院工作模式。例如浙江高院联手阿里打造的“智慧法院”---审判经验共享、审判偏离度分析、线上送达等审判辅助手段,但我认为浙江高院与阿里联合打造“智慧法院”的根本原因是想借助阿里的在线纠纷解决方案从而最终实现“虚拟法庭、智能断案”。诚然,现在很多人认为审判工作是一个经验性且具有价值选择的工作,是一个离散的思维模式,而电脑是一个基于二进制线性逻辑运算,故电脑无法取代人脑胜任审判工作。但我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以及机器基于大数据的不断学习,去胜任一些简单的不需要进行太多价值判断的审判(例如案情清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我相信随着技术进步,在以后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虚拟法官”的引导下进行庭审,并达成调解或得到正确的判决结果是指日可待的。
三、观念的改变。现如今,新技术不断的在法院工作中得到应用,并且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良好的推动效果,但是这都是技术倒逼的法院变革。我认为更重要的是法院人自身应主动去适应这个日新月异的世界---即法院人应从传统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主动运用互联网思维去思考自身工作。正如理查德.萨斯坎德教授所预言的颠覆性法律技术---自动文件组装、无间断互联、在线法律知道、工作流程和项目管理、大数据、在线纠纷解决、基于人工智能的问题解决等等。这些技术有的已经实现、有的正在研发,但我相信在将来的一天,这些都将成为法院人工作的基本方式与手段。如何在即将到来的颠覆性变革下不被淘汰,如何为即将到来的新的工作模式尽一份自己的绵薄之力,我认为这是每个法院人都应思考的问题---即用更多的互联网思维来思考自身工作。(作者:建始法院 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