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用“心”办案 用“情”为民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观点 > » 正文

朱雀丹心:办案可查朋友圈别无视公众隐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9月21日《扬子晚报》)
 
  公检法办案可查个人朋友圈内容,不仅符合网络时代特点,具有现实价值,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可以视为“互联网+法治”的完美呈现。
 
  一直以来,公检法办案一直十分注重传统证据,对网络等虚拟证据并不十分看重,这就导致一些案件因为缺乏证据而陷入侦办困境,甚至成为无头案、僵尸案,严重损害着办案效率和法治进程。如今,两院一部下发的这份规定,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无疑是对电子证据的认可,有了这项规定,今后在遇见涉及网络的案件,就可以收集、调取相关的电子证据,作为呈堂证供。
 
  网络时代,很多案件都是在网络上进行,并没有现实证据,比如借贷、比如诈骗等,这些案件往往都是通过聊天记录等方式呈现。在这样的背景下,短信记录、聊天记录、朋友圈内容等网络痕迹对侦办案件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侦办案件的有力证据,如果这些电子证据得不到重视和采信,案件侦破就无从谈及。因此,办案可查个人朋友圈不仅是互联网时代办案的现实需要,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其不仅存在着很大隐蔽性,也存在着不稳定性,很多时候都是不可修复的,很容易被删除、修改和销毁,一旦被销毁,就可能给安检侦办带来很大难题。因此,规定赋予了公检法通过扣押、封存和冻结保护电子数据的权力,这无疑为电子证据提供了制度保障。发现有价值的电子数据,公检法就可以实施强制保护措施,对电子数据进行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损坏、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可能,为案件侦办提供证据保障。
 
  只是,朋友圈毕竟是个人隐私之地,根据办案需要查看个人朋友圈无可厚非,可是如何保证查看个人朋友圈是因为办案需要,如何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侵犯,无疑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在查看个人朋友圈内容的时候保护好个人隐私。
 
  首先要确保公检法是出于办案的需要而查看个人朋友圈,而非任意妄为,假借办案随意查看侵犯个人隐私。其次,要确保要查看的内容只和办案有关,对个人朋友圈中和案件无关的信息,不得查看。再者,如何做到保密,确保个人朋友圈信息不被泄露,这些都是需要面对和追问的问题。
 
  因此,公检法办案可以查看个人朋友圈是一个好事,但是还需要对这项规定进行细化和约束,制定配套措施,明确查阅界限和条件,对查看个人朋友圈的行为加强监管和规范,确保公众个人隐私不被泄露。(来源:中国江苏网 朱雀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