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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勇:“三剑合璧”严防干部“带病提拔”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干部“带病提拔”是党内外、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大力整治“四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带病”干部存量减少、增量得到遏制。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强化组织把关,挡住了不少“带病”的干部。但“带病提拔”仍时有发生,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严防干部“带病提拔”,就需“三剑合璧”,即党委(党组)要亮起“责任之剑”、组织部门要发挥“选用之剑”、纪检部门要磨砺“问责之剑”。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党委(党组)要亮起“责任之剑”。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坚持人选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切实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意见》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规定,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组织部门要发挥“选用之剑”。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主抓干部提拔任用、监督考核的主管部门,需要尽快学习领会中央《意见》精神,在日常工作中灵活运用好《意见》,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工作中,切实发挥好关键作用。一是要日常监管全面。《意见》中要求“要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党委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意见》要求,有原则的与各类干部多交朋友,加强对干部的了解和认识,从而经常地、有目标地、有针对性地对干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苗头性问题能够做到及时引导,让干部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让干部少患“病”,最大限度减少干部犯病“存量”,进而降低“带病提拔”发生的机率。二是要考察识别全面。党委组织部门要广泛开展调研式考察,定期到有关单位、社区开展实地走访、民意调查,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履职和作风情况,掌握日常资料,以备正式考察时参考。组工干部在考察中要既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小事情预见大毛病;又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干部进行全方位的扫描和透视,及时把“带病”干部挡在门外、送诊就医。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纪检部门要磨砺“问责之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履职尽责,推动《意见》落地生根。要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聚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着力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要畅通监督渠道,建立举报电话、举报短信、举报网络、信访举报等受理平台,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基层群众的监督作用,使各种“带病干部”无所遁形。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日常联系,及时将对有关干部的追责问责、立案调查、纪律处分等情况向组织部门通报,形成严防干部“带病提拔”的强大合力。坚持快查快结,针对巡查发现、举报查实的问题,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从快处理到位。突出“一案双查”,针对不收手、不知止的顶风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列》的规定,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强化震慑效应。
 
  宏伟的事业,需要高素质干部。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着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作者:贵州省三都县委组织部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