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限制高消费具体是限制哪些消费行为?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别让爱犬变‘祸犬:遛狗不拴绳,惊吓也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李智萍)路上,一条未牵绳的狗突然扑来,你是否也会被吓得心跳加速?近日,60多岁的王某就因这样一次惊吓,摔倒后引发心脏不适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损失狗主人该不该承担?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结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7日,60多岁的王某正在小区散步,突然一只中型宠物狗毫无预兆向她扑来,王某受惊连连向后倒退摔倒,狗主人李某制止但未成功摁住宠物狗。因突然受到惊吓,让本就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的王某感觉胸闷并头晕目眩。王某随即报警处理,警察协商调解,但双方协商未果。随后王某在李某陪同下入院检查,医生处理意见为“完善检查后收住院进一步治疗”。王某住院3天,支付门诊费、住院费等费用共计3357.88元。出院后,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住院赔偿事宜,李某避而不谈,王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新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4377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时李某饲养的中型犬未拴狗绳,在小区内自由穿梭,期间,毫无预兆地扑向王某,导致王某受到惊吓摔倒后住院治疗。犬只弹跳扑人时产生恐惧是正常的心理及生理反应,王某在短时间内因受惊引发心脏不适并就医符合常理,结合王某的年龄、基础疾病等因素,法官认定王某受伤与犬只的惊吓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李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放任犬只四处乱窜,未拴狗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957.22元。
 
  【法官说法】文明养犬,不仅是公民素质的体现,更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动物危险并不限于撕咬等直接伤害,像犬只突然窜出、狂吠扑人导致他人惊吓摔倒、诱发疾病,同样构成侵权,尤其是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更易受影响,饲养人应高度警惕。法官提醒大家,遛狗牵绳、戴嘴套、避开人流高峰等,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而是法律划定的安全红线,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只要因管理疏漏引发纠纷,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