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迟延履行金”?
我们日常所称“迟延履行金”在法律规定上包括两个概念,分别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二者都是针对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而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应履行义务内容的不同。
三、如何计算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四、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五、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时或执行过程中未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标的额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
执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时,如果民事调解书确定了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责任或替代责任)且不履行该协议的当事人已承担了该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又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 王聪 孙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