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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开门造成“开门杀”,驾驶人是否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搭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受伤,司机是否要承担责任?我们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陆某驾驶汽车搭载同事张某,到达目的地后陆某靠右停下车,乘车人张某急匆匆下车,刚打开门便与骑电动车的全某相撞,致使全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陆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全某无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由于陆某未按规定停车,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车上,其开车门的举动应当由驾驶员陆某监管,陆某与张某的过失行为存在客观上的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陆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又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全某受伤是基于陆某的事故车辆直接造成,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全某的经济损失;程序性费用,由侵权人张某、陆某根据责任比例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提醒
 
  停车开门下车是大多数人生活中经常性的行为,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严重后果。因此,无论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均应在规定地方停车,开车门前务必确认车外有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做到相互提醒,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出行安全。(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