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原系被告田某的儿媳,张某与田某的儿子赵某于202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23年12月20日诉讼离婚。2022年9月15日,张某向田某微信转账8000元,离婚判决书中未提及上述款项。期间,张某和田某相互间还存在多笔微信转账。现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归还借款8000元并支付利息。
02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张某主张其向田某微信转账的8000元系田某向其借款,并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拟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的8000元借款发生在其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间的借款事实认定更应秉承谨慎注意义务。张某除转账记录外并无借条、欠条等借款凭证,且在离婚诉讼中并未提及该款项,田某虽认可收到该笔转账,但否认该笔转账系借款。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借款事项的约定,且双方之间存在多笔互相转账的行为,田某在录音中亦未对案涉款项予以认可,故张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张某要求田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3
法官说法
家庭成员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应秉承谨慎注意义务,一方主张转账系借款,但除转账记录外并无借条、欠条等借款凭证,对方亦不认可的,无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因此,家庭成员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双方都应树立证据意识,采用书面方式留存借条、欠条、收据等借款凭证,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
0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山东曹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