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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你的私密照被用作商业宣传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夏某与其配偶在A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夏某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做商业宣传使用,后来,A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社交平台账号使用夏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宣传业务。夏某认为A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00元。请问,本案中照相馆使用他人的私密照做商业宣传侵犯了当事人的什么权益?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肖像权、隐私权等权益的侵权救济问题。《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的各种类型的具体人格权。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为经营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驱动,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本案中,A公司未经夏某与其配偶同意,在其经营所用社交平台账号使用两人肖像做商业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案涉照片属于夏某及其配偶的私密照,A公司亦侵害了夏某及其配偶的隐私权。结合夏某的合理维权开支、A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判令A公司向夏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