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某系被告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某高效记忆学习班成员,其爷爷以原告徐某某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并支付了教育培训费。因受政策及自身经济情况,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故停课,不再开展线上、线下教育培训,致使原告徐某某仅学习5节相应培训课程。
经审理查明,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法律咨询;电脑图文设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等。经营范围不包含教育培训项目。后原告徐某某诉至成武法院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其已经交纳的全部培训费。
争议焦点:成武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徐某某的爷爷以徐某某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二、徐某某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徐某某经其爷爷代为签字、交费并与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形成服务合同,约定履约内容,该代理行为有效,徐某某系合同的相对方。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经营,但从双方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其提供高效记忆术方法课,收取费用是经营性的商业行为,而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故徐某某与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有效。
成武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总课时、培训费及已完成的课时,判决被告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徐某某剩余未学习的课时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成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