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李想在北京买一套房子,但他不符合在北京购房的条件,于是他想让有资格购房的小王在北京代为买房,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实际归小李所有并保管房产证。小李想知道,法律能保障他对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吗?
小李借用小王的名义买房,虽与小王签订了协议,但因他不是该套房产的所有权人,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无法从法律上得到保障的。这份协议只能起到证明小李是房款的实际出资人的作用,并不能达到其取得产权、规避风险的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官说法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
因此,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房产证上就是他人的名字,在法律规定上,该房屋就是登记人的房产。一旦产生纠纷,有理说不清。借用他人名义购置房产存在极大的风险,通过这种方式买房必须要考虑清楚,不要只看到眼前的好处而忽视后果。
(吉林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