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冯某某女儿柳某某为了霸占冯某某名下住房用于收租,多次以冯某某有精神病、参加传销、花巨资买保健品,要“保护”母亲财产为由,逼迫冯某某搬出。冯某某希望能独立居住,独立支配自己的退休金等合法财产。2020年,柳某某至冯某某家中大声呵斥、威胁,逼迫其搬走,持铁锤砸坏物品,抢走手机、砍断电话线以防止其报警。此后,柳某某陆续将冯某某房内冰箱、电视机等家具电器搬走并更换门锁。后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冯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请求责令柳某某返还物品并停止侵害案涉住房,同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冯某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对申请人冯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冯某某;三、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进入申请人冯某某名下住宅。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物权保护纠纷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柳某某于三日内返还搬走的全部财物及房产证。二、协议生效起一年内双方互相不得干涉对方生活。三、柳某某于30日内腾退涉案住房所在地的单车棚,逾期冯某某有权自行处分棚内物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提醒
本案中,柳某某以“保护”母亲财产为由实施家庭暴力,老人被迫搬出自有住房,财产也被抢走,法院认定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更不得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最终,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督促柳某某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了老人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