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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请勿网络虚假“刷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网络时代
 
  网购逐渐成为消费主流
 
  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时
 
  更愿意选择好评较多的网店
 
  但这些好评的背后究竟多少水分呢?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林某和吴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与杨某、尚某等9人成立网络刷单工作室,在商业大厦等地开展网络刷单业务。其中,林某和吴某负责出面联系平台商户用来拓展刷单业务,杨某和尚某等人负责管理和整理账务等工作。
 
  在接到商户发出的“订单”后,林某和吴某会组建一个聊天群,商家会将店铺的需求和刷单数、货品链接等发至群内,之后由杨某和尚某等人分配任务,联系“刷手”在客户商铺虚假购买商品、刷单发好评等。“刷手”会购买指定商品,在发布好评以后,获取相应佣金。
 
  据被告人供述,他们有一些“刷手”群,群内大概有1万多条刷单信息,并在不断更新中。其中,大部分“刷手”是通过网络上的刷单广告或熟人介绍的方式加入到“刷手”群中。除此之外,他们在招聘网站发布虚假的招聘广告,以招聘淘宝客服为名,实际是为了招募“刷手”。据了解,该团伙的刷单数量每天有几百到近千不等,平均每单可获利4元到8元不等。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吴某等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9万元至3万元不等。追缴被告人林某、吴某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敦敦提醒】
 
  1.刷单本就是违法行为,凡是以刷单为名义的兼职,皆是诈骗。
 
  2.不要轻易扫描或点击来历不明的二维码和网站链接。
 
  3.如不慎被骗或遇可疑情形,请注意保护证据,立即拨打110报警。(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