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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牟小利,获刑接受社区矫正悔大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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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个陌生人怎么会有你的电话呢?你以为真的关心你吗?No,是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啦!
 
  近日,从江县的王某1和王某2为了每单可获得1元至6元的手续佣金,利用自己从事电信代办业务之机,通过加入某宝、某东、某音等的“拉新”微信群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手机号和验证码,供他人违规注册软件。从江县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王某1和王某2通过微信加入某宝、某东、某音等的“拉新”微信群,利用其从事电信代办业务的特殊身份和积累的人脉资源,在为客户办理开卡、充话费等业务时,按照“拉新”群提供的操作步骤使用客户手机下载“手机某宝”等APP,并用客户手机号码、姓名注册账号,扫码领取购物券、商品等,或者将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到“拉新”微信群共群内管理人员注册某音等APP,操作成功后,“拉新”群管理人员根据完成注册的业绩,将1元至6元不等的报酬发王某1、王某2微信账户上,其中王某1获利人民币7845元,王某2获利人民币1229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为牟取个人利益,通过微信“拉新”群,将公民个人电话号码提供给“拉新”上线注册各种应用软件,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了全部违法所得,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村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缓刑期间适用社区矫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王某1、王某2已经到从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入矫,正式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醒,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含金量”极高的商业资源,随之而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一定要合法借贷、在正规平台购物等,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电信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守好人民群众的“卡”,看好网络终端的“门”。(作者:贵州省从江县司法局 杨光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