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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工伤申请期限篇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件情况:
 
  王某于2016年至2010年在某公司食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16日,王某在切菜过程中不慎将左手食指损伤,受伤后至通化市某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手食指远节离断伤”。2022年10月15日,王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其于2020年10月16日受伤,超出工伤认定个人申请期限,故决定不予受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后王某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撤回起诉。
 
  那么工伤认定时限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工伤认定有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时限规定有例外
 
  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如具备正当理由依法可以延长。那么,哪些情形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判定中不属于由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造成的呢?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条件符合的时候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否则一旦时间超过且无正当理由的,就失去了工伤认定的资格,切勿“躺在权利上睡觉”。(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高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