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果松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周某给付蔡某借款剩余本金及利息合计25000元。
【案情回顾】
2013年起,周某与蔡某发生借贷关系,周某先后两次共计收取蔡某借款本金46000元,双方均约定月息为2分。2019年7月14日,蔡某收到周某还款30000元,并收取周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郑某(蔡某兰之子)两万伍仟元整”,落款为“借钱人:周某”。蔡某事后在该欠条上补记时间“2019年7月14日”。经审理认定“至2019年7月14日,周某尚欠蔡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5000元”,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心语】
通化县人民法院果松法庭张春雷法官:
本案诉讼前,周某曾来到法庭就其所出具的欠条的法律后果进行咨询。法官向其释明:如果对方持欠条主张权利,即使双方结清全部款项,周某不能完成充分的举证责任,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周某作为年轻人偿还相关数额的款项后,又向出借人(年迈老妪)出具欠据(欠款数额与当日还款数额不同),如果按照周某所述7月14日的“欠条”属于对前期借款过程的一个“补充说明”,则欠条应当明确体现相关字样,且应当与实际借款时间、数额相符。实际上以上情况均不具备。周某没有有效证据支持其辩解成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履行还款责任,属公正裁判。(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张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