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有一件事上了热搜,是一名女子怒剪婚纱店32件婚纱。原来,该女子名叫蒋红,之前在这家店预约了8000元的婚庆套餐,先行交付了3500元的定金。本来婚礼拟定于2021年10月15号举行,谁曾想她怀孕了。于是乎,该名女子联系店主,告知婚礼将于2022年延期举行。店主表示同意。但是就在几天前,该名女子又再次联系店主说婚不结了,要求店方退还婚礼定金。店主表示,根据订单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如果不是因为店方原因导致婚礼办不成,是不可以退还定金的。再者,这笔钱有一部分已经支付给主持、摄影、化妆师等婚礼筹办人员。没想到该名女子执意要求店主退款,店主便邀请女子去店内协商。结果双方并未谈拢,女子气急败坏,一口气剪坏20件婚纱、12件秀禾服,给店主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七万余元。结果女子表示,只愿意赔偿3万。
我们今天先从法律角度看看门道。
一开始,蒋女士与婚纱店签订了一份拍摄婚纱的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来说,承揽人是婚纱店,定作人是蒋女士,婚纱店按照蒋女士的要求完成婚纱拍摄工作,交付婚纱照工作成果,蒋女士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们假设,合同签订以后蒋女士不想拍了,或者想去其他店里拍,是否可以解除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在双方拍摄婚纱照之前,蒋女士解除这个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承揽人婚纱店如果前期做了一些准备,比如购买了蒋女士要求的婚纱,那这个费用需要支付。我们再回来说现在蒋女士遇到的事情。现在蒋女士不是要解除合同,是要求退还3500元的定金。
这个定金什么性质?有效么?可以退么?一问三个都要知!
首先,这个定金是什么性质呢?定金属于担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其次,定金有效么?部分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所以,8000元的套餐,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超过20%的定金,也就是说定金最多只能收1600元,超过的1900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什么叫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说白了,就是可以退!那剩下的1600元是绝对就不可以退么?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是蒋女士,她现在不办婚礼了,拍摄婚纱照的合同一定就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了,这个1600还能退么?不一定。
如果符合条件,还真的可以退。怎么叫符合条件呢?比如发生了不可抗力,地震,海啸......这些有点不太实际哈,说现实一点的,比如疫情。因为疫情,蒋女士不能去当初指定的地方拍了,因为疫情,蒋女士所在区域有病毒,暂时不能出门,因为疫情......
所以,1600元是有可能退的。结果现在,恶意剪坏别人的婚纱,除了要照价赔偿,还有可能被起诉故意毁坏财物罪。
所以说,我们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古有吴三桂冲冠一怒为红颜,还为清廷定鼎中原立下了汗马之功,贾女士怀孕一怒剪婚纱,得不偿失。
结果现在,恶意剪坏别人的婚纱,除了要照价赔偿,还有可能被起诉故意毁坏财物罪。
所以说,我们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古有吴三桂冲冠一怒为红颜,还为清廷定鼎中原立下了汗马之功,贾女士怀孕一怒剪婚纱,得不偿失。(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