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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出售银行卡,九被告人获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夏琦)1月2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秦某、李某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夏某1、曹某、黄某、姚某、李某、罗某、夏某2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秦某从夏某1、姚某、曹某、罗某等多人处收购得银行卡共52张。期间,被告人李某应被告人秦某邀约开车到贵阳市帮助秦某收银行卡,并从中获得好处费共计4000余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夏某1、姚某、曹某、罗某、黄某、李某2等人自己出卖及介绍他人出卖多张银行卡给秦某,出卖的银行卡中有部分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诈骗活动支付结算。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被告人李某明知秦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仍为其提供帮助,其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曹某、夏某1、 黄某、李某、姚某、罗某、夏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以被告人秦某、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以被告人曹某、夏某1、 黄某、李某、姚某、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以被告人夏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在案发后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错误性,对于因自己一时贪图不法利益而走上犯罪道路悔不当初,自愿认罪认罚。
 
  特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影响个人征信,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切莫贪图不法利益,以免一时疏忽,最终接受刑罚的制裁!(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