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后活着的一方有权居住在去世一方拥有产权的房屋吗?
这涉及到民法典规定的一项全新的权利——居住权。首先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了解一下什么叫居住权。
李女士与赵先生2008年再婚,婚后居住在李女士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子里。李女士与其前夫育有一子张某,张某已经成年。2021年6月,李女士病危之际立下遗嘱:我的房子由我的儿子张某继承,但是我的丈夫赵先生仍然可以住在房子里,直到他再婚为止。可在李女士病逝以后,她的儿子就要求赵先生立即腾房走人,二人也因此对簿公堂。经法院审理,判定这套房屋的居住权属于赵先生。
那么有人就会问了,李女士的儿子究竟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占有这套房子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0条对居住权的消灭作了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根据李女士遗嘱的内容,“赵先生再婚”就是居住权期限届满之时,也就是说,只有当赵先生再婚或者去世的时候,李女士的儿子才能真正使用这个所有权属于他的房子。(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王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