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晨 王少群)俗话说,“打官司打得就是证据”。这句话虽然通俗且有些以偏概全,但是确实有很深的实践意义。
有很多没有接触过诉讼的当事人,特别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时会觉得,我说得都是真的,为什么法官不听、不调查、不相信我。为此会产生委屈、不满的情绪,甚至会对司法失去信任。
今天,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打官司”是需要自己提供证据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是民事、刑事,或是行政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依靠证据进行判断。
任何不依赖于证据的判断都可能是臆断,如果法官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定案,那么将导致司法的公正性将缺乏标准,进而发生司法权失控的风险。已经发生的事实,需要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采信,对过去发生的事实进行还原。不同类型的案件虽然证明标准不尽相同,但对事实的认定依靠证据的方式却都相同。都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确定的,而事实则需要用证据来还原。因此,提供证据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啦。
特别是民事案件,因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存在诉讼主体的不平等性(大部分举证责任在强势方),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间的诉讼,也就是说大都是老百姓之间的事儿,那么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也是平等的分配给双方,其主要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自己要提供证据把自己所说的事实证明出来,再由法言根据法律规定去还原事实,并依据这个被证据证实了的事实,给出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依法作出判决。
所以说,既然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既然要“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大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做到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前,特别是有较大风险的民事法律行为前,既要有提前协商一致的意识,也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
这样才能保证在发生矛盾纠纷时,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还有句俗话说的是“先小人,后君子”,就是这个道理啦!(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