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骗手段
我们该如何保护自身利益呢?
什么是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就是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向他人骗取财物的诈骗手段。
网络诈骗一般通过网上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就能在虚拟空间中完成诈骗,常刻意虚构事实、隐瞒身份,还利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异地异人取款、电话“黑卡”等手段隐藏,得手后立即销毁网上网下证据,隐蔽程度高,打击难度大。
法条链接
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
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