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以云计算、大数据、5G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也让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电子服务进入了我们的生活。如今,玩网络游戏、刷微信公众号、看短视频已经成为许多人习惯的休闲方式,但同时各类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
除了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外,随着自媒体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交平台账号开始具备经济价值,“流量即现金”,拥有一定“粉丝”量的公共传播账号具有“流量变现”的能力,因此也应被视为虚拟财产。从相关行业了解到,目前一个拥有100万左右“粉丝”的美妆类抖音号,发布一段带有广告植入的短视频的价格在1万元左右;而一个拥有100万左右“粉丝”的微信公众号,在头条和非头条推送中植入广告的费用分别是5万元和3万元左右。
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越来越多,《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内容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它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依法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第一步。(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孙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