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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用典——欠债不还可不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胡金汐)在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举办的普法宣传活动中,有许多群众向我们咨询到了同一个问题——欠债不还。有的人说借出十万但是债务人一年只还五百;有的人说催债时债务人一直搪塞没钱;还有人说债务人借到钱款后直接消失不见……
 
  对此,法官给出三点建议:
 
  一、保存证据
 
  如果你想借钱给别人,就一定要留有借据。正规的借据包括以下内容:借款数额,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时间、保证人或见证人。并且双方签字画押,这样才能免去日后可能出现的麻烦。
 
  债务人不还钱,如果是确实没有能力还钱,需要延长还钱期限的话,一定要记得重新立借据,说明原因,同时保存好先前的借据,如果只是口头宽限,没有新借据,以后到法院起诉时会对自己非常不利。
 
  此外,每次催款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也有必要保存,这是债务人认账的证据,也是他一直在拖延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不断向对方催讨过。
 
  二、多次催要
 
  想要回借款,就不能再顾忌朋友之间的情谊,要多次催讨,哪怕每次少要一点,要的次数多了,也能要回一部分。但是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采用合法手段,避免对方狗急跳墙伤害自己。如果有担保人,可以让担保人和自己一块去催要。
 
  三、向法院起诉
 
  如果借款期限已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只要向债务人索要欠款,并且债务人允诺还钱,诉讼时效就会因此而中断,债权人可以在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但要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欠钱的一方有恶意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的,属于刑法打击的范围。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