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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判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多次在网上购买公民信息,并通过某科技公司用非法获取的2682条公民个人信息开通了非实名制电话卡,非法获利45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网上多次购买和提供公民个人的身份信息并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之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