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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诉讼时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俊)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胜诉权,故人民法院无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相信这个法律常识很多人都知道,但恐怕详细了解的人不多。
 
  下面咱们就以民间借贷为例,来谈一下诉讼时效问题。
 
  1.诉讼时效从何时计算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主要为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形,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最长从借款发生之日起不超过20年。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诉讼时效中止主要是客观因素,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主要是主观因素:权利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小王借给小明10万元,从约定的还款之日至今有两年十一个月的时间了,期间小明未还过款,小王也未要求小明还钱,直到今天小王才给小明发信息要求还款,那么三年的诉讼时效从发信息的今天重新开始计算。在此提醒债权人需保留主张过权利的证据。
 
  2.借款到期后三年内未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还能要回借款吗?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然会受理。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已过,那么债权人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人,减少诉讼风险,防止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还是需积极主动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正是:诉讼时效为三年,曾有主张应重计。权利受损及时止,及时主张有保障。若时效已过且莫慌,法院依旧会受理。
 
  3.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