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一个道理,相信大家都知道,
“签订合同要谨慎,履行合同要认真。”?
那么在民法典出台之后,
关于合同方面有哪些需要大家注意呢?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且合同得先成立再判断是否生效,不成立的合同一定不生效,成立的合同也不一定有效,但成立后且生效了的合同,一定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则】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合同认定无效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类合同若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当属于部分无效合同,即超出国家规定的那部分利率约定无效,而借款合同本身及没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部分依然有效。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行为既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职业放贷人)和诈骗罪(套路贷),也存在借款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可能。(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