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邹国宝)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可以一并解决,但不离婚是否能主张子女的抚养费?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就是具体的案例。
被告管某是原告管某某、杨某某的父亲。原告的母亲杨某与被告管某于2016年8月22日办理复婚手续。2019年3月底,被告因与杨某发生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其子女管某某、杨某某自此随杨某生活,由杨某负责抚养照顾。现管某某已辍学,无业。杨某某就读幼儿园。2019年12月28日,原告管某某因病住院治疗11天,其母亲杨某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等8923.22元。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被告管某提交的微信支付明细证明显示其共转给管某某7740元,对此原告无异议。期间,被告管某为女儿杨某某支付了2000元的学费,原告亦无异议。自2019年10月份至今,被告管某再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现被告管某每月工资为3281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管某某请求被告支付从2019年4月份至2020年5月的抚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参照被告工资收入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被告还应支付3743.5元。管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被告也应负担一半,即4461.61元,被告管某应支付给管某某的抚养费合计为8205.11元。杨某的抚养费按照相同标准,扣除已付学费2000元,还应付9483.5元。法院遂判决被告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管某某支付从2019年4月份至2020年5月份的抚养费8205.11元,向原告杨某某支付从2019年4月份至2020年5月份的抚养费9483.5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现实生活中,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而被认为涉案父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应当或没办法主张抚养费的情况。从上述案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符合法律规定的人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且能得到法律支持。(河南省新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