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2019年初,吉林省通化市人张某报考某公安辅警岗位,在成绩通过,即将上岗时,却发现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身为90后的张某从未贷过款,经查询得知“自己”在2010年末为一位不认识的马某做了担保人,贷款5万元,至今未还。张某找到贷款银行询问事实,却遭推脱。无奈,张某将银行起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
原来,张某在2010年曾经丢失过身份证,虽然立刻去公安局办理了挂失补办,却被有心人挪用为担保人贷款,还伪造了张某的笔迹签名。案件当事人在2013年已被调查判刑,涉及的大部分被害人也都解除了担保合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均被清理。通化县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并责令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消除张某的征信不良记录。
法官温馨提示:丢失身份证,可能会给求职留下不可挽回的后果。那么,身份证丢失后,我们如何保证不会出现以上情况呢?
第一:查询个人征信记录,是否存在可疑贷款。
第二:查询自己在各大银行是否有非本人注册的银行账号。
第三:查询身份证号下是否存在非本人注册电话号码。
如遇以上情况,请及时注销相关账户、号码,必要时可以报警、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赵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