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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与儿童有关的法律小知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的哪些方面作了保护?
 
  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