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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简介】
 
  老华、翠平为小华父母,小华与美美曾系夫妻关系。小华与美美婚后拟购买住房,因资金短缺,住房首付款20余万由翠平支付至房产公司,余款由小华贷款支付,该房屋登记在小华与美美名下,小华并就首付款向翠平出具借条。后小华与美美协议离婚,约定该房产(含屋内装修价值)归小华所有,小华向美美补偿20万元。老华、翠平即向法院起诉,主张小华、美美共同偿还首付款及其他款项。美美辩称,该款项系老华、翠平赠与其与小华的购房款,无须返还。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
 
  该案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一审、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首付款为借款,故支持老华、翠平的诉讼请求。
 
  【释法】
 
  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资购房,在父母赠与意思明确的情况下,《婚姻法解释(二)》及《婚姻法解释(三)》对赠与对象不明确时如何认定进行了规定。但若父母出资后对款项是否是赠与没有明确表示,除有证据证明系赠与外,应视为对子女临时性的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外。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发布该司法解释时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品种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显属于夫妻为改善生活环境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小华对借款真实性认可,且离婚时小华因分得房屋故向美美补偿,美美享有了房屋所带来的利益,亦应当承担购买房屋产生的债务。
 
  【连线法官】
 
  在现今社会,随着房价上涨,子女婚后购买婚房组建家庭是生活必需。因子女刚参加工作,资金条件不允许,故存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但高额的房款或许是父母一生的积蓄。在父母未明确表示的情况下,认定系对子女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父母将丧失经济基础。且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讲,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为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偿还的,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予以支持。(作者:新疆克拉玛依法院  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