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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配合小区(村)封闭管理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目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防止病毒进一步传播,早日打赢疫情防控保卫战,多地相继出台相应措施,对小区(村)进行封闭式管理,减少了人员流动,避免在社区内交叉感染、聚集性感染的发生。
 
  但在实践中,有个别居民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拒不出示出入证,还有房产中介、外卖送餐等外来人员要求进入封闭管理的小区,给防疫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那么,采取这种封闭式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民是否应该配合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且看看法官是怎样看待的。
 
  【重点一】对小区(村)采取封闭式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一项或者多项”等应急处置措施。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及多样的传染方式,小区(村)作为人员密集居住生活区域,容易造成病毒的扩散,聚集性病例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危险场所,对小区(村)进行封闭式管理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
 
  【重点二】配合小区(村)封闭管理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疫情当前,公民应树立责任与危机意识,遵守小区(村)封闭管理规定,配合进行体温检测,与政府部门合作,共战疫情。
 
  【重点三】居(村)民委员会有权实施小区封闭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对小区(村)采取严格封闭式管理是政府针对当前疫情紧急情况而依法作出的切实保障人民人身安全的有效举措,各个社区都结合自身的特点采取了有效的工作办法。由于此次疫情发生突然,社区进行防疫工作时,要更加科学,对居民要更加耐心、细心。同时,社区也应依法依规制定相应具体政策,既要规范防控到位,又要满足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需求。此外,配合小区封闭管理是公民的义务,也提示公民应主动配合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封闭式管理,如违反小区封闭管理的相关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
 
  “若待上林花似锦,出门俱是看花人”。在这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积极配合小区封闭管理,一起携手走过这漫长的冬天,静待春暖花开。(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姚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