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狗咬伤人该负什么责任?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高彦辰)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很多人的生活喜好,但由此引发的“狗咬人”事件也屡见不鲜。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宣判。
2019年9月,家住二道江区的张某在市场买菜时,被赵某养的狗咬伤右腿,张某当即要求赵某赔钱,赵某以没有钱为由拒绝赔偿。张某先后在通化市某医院接受狂犬疫苗注射五次,并因此事精神受到极大损害,故张某将赵某诉讼至二道江区法院,申请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赵某同意赔偿张某医药费,但拒绝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饲养宠物狗应当负有监管的责任,带狗到公共场所,应将狗照看好。因对狗没有拴养,导致张某被咬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被狗咬伤后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及精神打击,且赵某并非故意纵狗咬伤张某,故不支持张某索赔的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付张某损失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76元。被告赵某在接到民事判决书的第二天,主动来到二道江区法院,将赔偿款交给承办法官。原告张某在接到赔偿款时表示,感谢法院维护她的合法权益。通过此案倡导大家“做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生活”。(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