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沙鸿雁)2016年5月28日,家住新疆疏勒县的祖某上班后一直未回家,家属着急等待两天后,却接到了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告知祖某已在某酒店内死亡。祖某家属无法接受这个事实,祖某年仅30岁,一直身体健康,女儿出生仅两个月,如今却突然死亡,定是酒店严重失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祖某家属怒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19430元。
庭审中,某酒店对祖某入住后死亡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祖某系醉酒后突发疾病死亡,酒店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6年5月28日晚,祖某喝酒后入住被告某酒店;5月29日下午,酒店服务员打扫房间敲门时,祖某未开门,服务员用门卡打开房门,见祖某靠墙坐着,一身酒味,房间整洁,以为其醉酒后坐着休息,遂将房门关上;5月30日下午,服务员又开门打扫房间,发现祖某仍然坐在原地,才发觉情况不对,立即叫来保安并报警,经公安局法医鉴定,祖某于5月28日晚因突发疾病死亡,排除其他死因。
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酒店作为服务行业,在祖某入住后,即与其形成住宿、服务等合同关系,在知道祖某醉酒、身体可能出现突发情况时,酒店应尽最大注意义务防止祖某遭受意外损害,还应履行通知义务,及时通知醉酒者家人,或对醉酒者提供必要的照顾义务和保护义务,但该酒店却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祖某醉酒后突发疾病死亡,且死亡第三天才发现,故酒店对祖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祖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应有判断和控制的能力,其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主审法官在安抚祖某家属的同时,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酒店一次性支付祖某家属各项赔偿费用5万元。(疏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