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讯:(尹业红)李某与何某于2011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子。2015年10李某与何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李某抚养。调解书生效后,何某一直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数额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2016年8月当何某提出探视孩子时,遭到李某的拒绝。何某不支付抚养费,李某能作为不让其探视子女的理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不能对等使用。探望权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的享受不能因其未支付抚养费而受到阻碍。因此,李某不能以何某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探视子女,如果何某不支付抚养费,李某可以根据法院的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疆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