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尹业红)秦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在回家的路上因疲劳驾驶,将韩某撞伤并住进了医院,秦某向医院预缴了5000元押金后对韩某说等韩某出院后二人再协商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事宜,因韩某系外来务工人员,没有钱缴纳治疗费,多次找秦某协商治疗费的问题,绝遭到拒绝,韩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韩某要求秦某支付医疗费的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韩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新疆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