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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就不用赔偿损失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杨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越来越发达,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和顺利,一些收购方提前与出售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也就是预先签订合同。在合同即将实际履行时,一方却拒绝履行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这种情况发生时,违约的一方总是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自己并没有拿到货物,因此自己不是受益方,拒绝赔偿对方损失,面对这种情况,难道守约方就只能自认倒霉,没有法律救济途径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守约方可以根据预订合同,对违约方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新疆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