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梁磊 王柏翘)山东济宁泗水法院民三庭在审理王某诉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针对县环卫所环卫工人王某在乘坐该单位三轮车外出作业时与丁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构成九级伤残的情况,11月29日,向县环卫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
一是加强公务用车的安全保障,为公务用车购买相关保险。
二是为环卫工人配备专门的的安全防范标志,要求其在作业时规范佩戴。
三是加强对环卫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其保障自身安全的意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济宁泗水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