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黄永琦)
【案情简介】2010年1月28日胡某(男)向王某借60000元现金,并于当日给王某写了一张欠条:今借王某现金60000元整,两年内还清。2011年6月6日胡某与王某的女儿结婚,胡某并未按照欠条的约定于2012年1月28日前归还借款,王某偶尔也会暗示让胡某还钱,但胡某已经是自己的女婿,为了自己女儿的家庭稳定,并没有逼得太紧。2016年4月25日胡某与王某的女儿离婚,2016年10月20日王某预向法院起诉,向胡某索要这60000元欠款,但其见网络上说已过诉讼时效的欠款纠纷法院不受理,就算法院受理了,最后肯定也会被判驳回起诉。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第一,如果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法院是否受理王某的起诉?第二,如果法院受理此案,王某是否一定被判驳回起诉?
简单从时间上看,该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不管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均不影响法院受理此案件。
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包括立案阶段和庭审阶段。目前社会公民人情观念浓厚、主张权利的方式比较含蓄,法院如果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不利于社会稳定,即便胡某不知道自己有诉讼时效抗辩权,没有提出抗辩,最后因此输掉了官司,其本质上仍然符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果胡某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理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并不是由网络上所说“过了诉讼时效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受理,就算受理了,最后也会被判驳回起诉。”所以,王某不一定会被裁判驳回起诉。(巴里坤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