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尹业红)2000年蔡某与夏某相识一年后结婚,2001年10月夏某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08年蔡某开始经商,经常出差,二人经常十天半个月的见不上一次面。到了2012年1月后,蔡某回家的次数更少了,因二人缺乏沟通,矛盾不断加深。2015年5月夏某与蔡某协商离婚。离婚后夏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蔡某于2012年在河南省郑州市购置了一套房屋,该房屋在二人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夏某能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蔡某于2012年在河南省郑州市购置了一套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因其隐藏行为未予以分割,属于离婚后新发现的财产,夏某可以基于该条的法律规定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