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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缘何变为还款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丁开丽 茹先古丽)原告刘保与被告刘辉原系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一笔共同的债权进行了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双方产生纠纷,故刘保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刘保与被告刘辉原系夫妻,被告田海在刘保、刘辉婚姻存续期间,向二人借款用于生意投资。后刘保、刘辉婚姻破裂,离婚时双方对此笔借款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约定:此笔款项全部归刘保所有。双方离婚后,田海向刘保出具欠条,注明欠款数额,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刘辉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至还款期限届满,经刘保多次催要,田海偿还部分款项,现尚欠410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欠款4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裁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田海、刘辉向原告刘保支付款项410000元,此款由被告田海、刘辉于2016年9月5日支付110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0日付清。(以上人物均为化名)(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