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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善意取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秦剑锋)2015年2月,刘某因公要出国培训一年,将家里一幅祖传的名贵字画交由好朋友赵某保管。2015年10月,赵某母亲因乳腺癌生病住院急需手术,情急之下赵某谎称字画为自己所有,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古董收藏商孙某。2016年3月,刘某回国后,因字画与赵某、孙某发生纠纷,将赵某、孙某告上法庭,要求要回字画。那么,刘某是否能追回字画呢?
 
  在本案中,刘某是字画的所有权人,其将字画交由赵某保管期间,赵某属于字画的合法占有人,但是无权处分字画。我国《物权法》第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根据该项规定,刘某是否能够追回字画关键看孙某对该字画是否善意取得。经法官调查,赵某以8万元的价格将字画卖给孙某,该价格属于合理的价格,并没有低于市场价。当时赵某拿着字画谎称是自己的,作为第三人的孙某没有其他方法查明是否所有权是赵某,故相信字画是赵某的也应该推定为善意的,并且该字画已经转移交付给孙某。所以本案中的情况完全符合善意取得人的规定,该字画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孙某,刘某无法再追回字画。作为受害人的刘某只能选择向无权处分人赵某请求赔偿损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