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杨洁)张某(23 周岁)在路过村民李某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李某所养且卧在李某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张某,张某迅速躲到了路人王某的后面,结果狗看错人,照准王某的大腿狠狠的咬了一口。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中,首先因为张某用石头打狗的行为,造成李某家的狗咬到了王某,故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张某作为过错方,王某可以直接向张某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王某也可以选择李某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李某赔偿后,有权向张某追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