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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的父母能否不支付抚养费?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冯维兵)2016年5月,原告刘某以被告王某(正在服刑期间)不尽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并分割财产;婚生子(10岁)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而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同意离婚,婚生子由原告刘某抚养;但由于自己正在服刑,没有经济收入,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对于正在服刑的被告王某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被告王某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9条规定:“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产折抵子女的抚育费。”基于此条规定,虽然被告王某在服刑期间没有经济来源,但可以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进行折抵,划出一部分作为子女抚养费。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生子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在保留被告王某出狱后的生活必须费用后,对原告刘某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