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秦剑锋 杨奇)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为了顺利向他人借到钱款,消除他人心中的疑虑,很多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主动抵押给出借人以作偿还借款的保证,由于所抵押财产价值较大,就存在将抵押财产抵押给多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一部分出借人担心抵押财产被他人提前拍卖或出售,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财产进行抵押时最好进行登记,同时认真计算借款方提供所抵押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防该财产被多次抵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