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梁红柳)证据涂改,有无法律效力?近日,新疆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承揽合同涂改,引起的民事纠纷。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0日,被告乔某找到原告张某,约定在塔县某乡为被告打井一口,井深120米,每米单价1560元,并有双方合同为证,现要求被告偿付工程款18.7万元。
被告代理人认为,承揽合同上的单价、井深有明显划痕,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拒付。
原告辩称,因其文化程度低,当时双方也谈得来,遂在以前用的合同样版上用笔进行了删减。
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欠款15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张某,在向法庭提交的合同上,将井深、每米单价涂掉,必然会引起合同的无效。
法官告诫:官司赢不赢,关键在证据。民事合同非儿戏,因此主要条款一定要清晰明了,修改和涂改的地方双方必须签名捺印。(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