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杨奇)在个人之间借款时,有很多情况下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方在归还借款时,有时主动向出借方支付利息或多付利息,过了一段时间又后悔,于是又想将利息或多付的利息索要回来,这种做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因此,借款方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出借方返还利息或多支付的利息的,但对于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