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尹业红)杨某与刘某结婚已有十年了,随着经济条件的不断好转,杨某以工作忙、加班为由,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甚至有时几天都不回家。在朋友的告知下,刘某才知道杨某与蔡某已同居长达半年了,刘某向杨某核实时,杨某对自己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予以承认。离婚时刘某能向杨某提出损害赔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杨某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刘某作为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向杨某提出损害赔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